被告人杨某被控侵占罪宣告无罪案 侵占罪;刑事证明;证据不足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佩隶

刘艳荣

马雁春

代理律师:

杨东

丁辞

法官解说
法律的世界是一个证明的世界,司法证明就是重返、重现案件客观真相,尽管有一些例外。法律不会像文学,有作家早已给好的答案。而是一个对起诉者提出"你不能清楚明白地证实这件事,并让大家都相信这是真实的"挑战。并在证据的规则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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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占罪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陈某(上诉人),男。
诉讼代理人杨东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
辩护人丁辞,新疆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民;代理审判员:陈宏毅;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审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佩隶;审判员:刘艳荣;代理审判员:马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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