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竞业限制案 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继续履行义务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相同,从而形成请求权竞合。但本案中,竞业限制约定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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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罗云姚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江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飞燕;人民陪审员:杜文华陆文伟。
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文玲;审判员:张一文金瑞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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