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雇佣关系;过错;赔偿责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

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玉林市玉州区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景华

蒋华君

张雄兰

代理律师:

李祖凤

法官解说
该案件虽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是涉及到劳务雇佣关系、车辆挂靠关系、保险关系、侵权关系等诸多法律关系,具有诉讼主体多样化、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复杂化等特点,而认定雇员的过错程度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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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玉林市玉州区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274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原告陈某1。
原告陈某2
原告严某。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3。
被告陈某4。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江,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钦州玉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支公司。
负责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景华;人民陪审员:蒋华君、张雄兰。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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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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