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等被控犯聚众斗殴罪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刑初字第00207号
审理法官:

蓝海宾

陈勇

唐明友

代理律师:

王代清

法官解说
本案中,由于朱某一方的刘某1遭到张某1一方人员的侵害,并受轻伤,因此认定双方都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并没有争议。本案所引起的思考是:假如刘某1并未遭遇张某1一方人员,双方未实际接触,那么被告人朱某看到对方人多,喊己方人员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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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刑初字第00207号
2.案由:聚众斗殴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1(曾用名邓某2,绰号小邓、小杨),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2013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2013年7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代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海宾;审判员陈勇;人民陪审员:唐明友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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