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鹿寨县福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 物业管理公约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鹿民二初字第385号
审理法官:

潘辉亮

法官解说
物业管理公约也称公共契约,属于公共性质,它是由物业业主或使用者和物业管理者共同参与而订立的协议,它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约一般由物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鹿民二初字第385号。
2.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
被告鹿寨县福鹿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周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覃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潘辉亮。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