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业主委员会证书案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业主委员会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行终字第2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海容 单位:
上海市对居住物业管理实行的是业主自主管理、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对业主自主管理机构(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管的制度。本案涉及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自主管理章程对外效力以及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对居住物业业主的自主管理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行初字第4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行终字第291号。
2.案由:不服颁发业主委员会证书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丁某,女,1946年11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傅某,1938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薛某,男,1977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谚、吕军,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忻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应某,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杨浦区江浦83街坊阳明新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虞某,女,1956年7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男,1969年1月29日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芝田;审判员:张胜凤;代理审判员:胡海容。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锡青;代理审判员:沈亦平王朝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