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自首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5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士永

秦淑香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否认自己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何根据在案的证据定罪?对于公诉机关没有认定为自首,是否一律根据被告人第一次被抓获归案的到案经过而否认自首的存在?被告人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属于行为性质的辩解?
一、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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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刑字第228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终字第56号裁定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
辩护人:刘士永、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万钧;人民陪审员:李欣孙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麻学军;代理审判员:刘泽王海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4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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