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诺克移动垃圾箱有限公司不服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旸 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负有监管和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法定职责。本案是一起海关监管货物脱离监管擅自抵押、转让而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笔者结合案情对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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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初字第64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兰诺克移动垃圾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0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缉私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涛;代理审判员:韩勇杨旸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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