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法理:
证据共同犯罪自首名誉权抗诉破产受案范围传来证据的运用保证期间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共同犯罪故意传真件的证据效力“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共犯口供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未亮明身份取证所获证据的效力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公安机关丢失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 保证范围余罪自首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二审抗诉主体身份证据侵犯姓名权举证责任上诉主客观相一致主体身份主犯二审程序代理侵犯名誉权从犯假想防卫事先通谋再审犯罪中止冤狱赔偿实行过限债务人破产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再审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军地互涉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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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2014-10-23

法官解说: 该案的特点在于,估值调整协议在西方国家经济活动中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融资手段。投资和融资双方的风险构成、成本构成和收益构成以及双方实现共赢的策略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日益发展,投、融资双方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逐渐增多,这其中虽然不乏蒙牛乳业、雨润食品和中国动向等“对赌”成功的典范,但我国企业与境外投资之间的“对赌”协议也有遭受重大损失以及以中国永乐丧失公司控制权为代表的“对赌”协议纠纷,对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国内首起“对赌”协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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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699号/ 2014-10-23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行为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丁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且的确在平安银行济南分行有6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故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丁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次,被害人也未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和错误的交付行为,被害人自始至终认为这钱只是用来做银行流水的,钱的所有权仍属于他自己,且行为人丁某将自己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安全U盾、银行密码等交付被害人朱某,银行账户实际的支配权也由被害人控制。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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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 2014-10-20

法官解说: 自我国实施以来,公民以此为根据提起的诉讼层出不穷。但是由于该条例本身规定的模糊性以及当前司法实践的欠成熟性,大量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诉求的案件还难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其最终结果也难以让申请人满意。更严重的是,一些标志性个案借助媒体的放大产生强烈的舆论影响,将司法机关逼到甚为尴尬的困境,甚至带来司法公信力的遗失和民众司法信赖感的下降。在审理时如何裁判仍然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首先应该界定原告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问题。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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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刑初字第1317号/ 2014-10-20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共同犯罪两大问题:一是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案件较为多发,其中对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裁量是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准确裁量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需要以各行为人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为前提,而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又要以意思联络的有无为判断标准。二是共同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裁量。本案涉及的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在加重结果,即被害人死亡结果上,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详细分析两名行为人间意思联络的时间、方式、内容,进而对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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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 2014-10-17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此问题,本案一审及复核审法院参与相关工作的审判人员亦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戈某向张某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并非具体确定的送予财物的意思表示,在张某提出需要钱之前的较长时间内,戈某并未提出具体明确的送予财物的请求和实际实施送予财物的行为,张某在此情况下向戈某提出需要钱,符合索取财物的认定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张某向戈某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某确向张某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张某财物的概括表示,张某在此情况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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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010号/ 2014-10-16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问题。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是该条规定的第(2)项,属于一般司法实践中不常见的情形。一般常见的为第(1)项和第(3)项,而涉及第(1)项和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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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01号/ 2014-10-13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共领域恶性案件的频发,民众对此类犯罪从严打击的要求日益明显。为了回应民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大量地扩张适用,从而被理论界称为新“口袋罪”。然而,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对犯罪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因而往往作为兜底性条款,在一些模糊领域被误用、滥用,导致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既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要求,也偏离了罪刑相适应的价值追求。 本案中,行为人葛某具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冲撞多人”“致人重伤”等标签,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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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2014-10-12

法官解说:该案例涉及担保追偿问题。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其他保证人享有担保追偿权,但仅规定保证人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按份追偿,对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以及如何确定追偿份额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对于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以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完善我国担保追偿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人保”与“物保”并存的相互追偿问题 “人保”与“物保”的关系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考察主要国家的民法规定,关于如何安排“人保”和“物保”的关系,基本存在保证人绝对优先主义、保证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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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书/ 2014-10-11

法官解说: 1.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1989年中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2015年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上述规定可见,无论是修改前的还是现行,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纳入受案范围。卫生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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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86号/ 2014-10-10

法官解说: 现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判断认定行为人孟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点在于。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两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是否必须是亲临施工现场的责任人员,即行为人是否必须具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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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224号行政判决书/ 2014-10-09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申请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启动。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申请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包括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原告龙头公司主张其于2013年12月初多次向被告递交延长企业经营期限的申请,被告未予受理,且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主张的多次申请中只有两次有邮寄凭证加以佐证,其他均是口头申请,不符合申请的形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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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 2014-10-09

法官解说: 广西南宁市叶之风商贸有限公司是本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之一,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招投标活动有异议,依照的规定,有权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本案原告的投诉符合法规的规定。被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受理投诉和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认为“上午9:00截标,9:30唱标,10:00进行抽取评委”这一操作程序明显违反了规定的“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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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行初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 2014-09-30

法官解说: 行政指导行为是我国行政民主化进程中在行政管理领域被不断提及的一种现代政府管理方式,也是非强制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规定无疑已将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本案涉及的就是行政指导行为的认定问题。笔者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探讨行政指导行为是否一律不可诉。 1.行政指导行为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中的界定,行政指导行为可以理解为,指导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具有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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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 2014-09-29

法官解说: 原告怀玉山公司的起诉因一日之差而失去诉权,其诉讼理由强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采用法定的公告送达方式,被告称以官网方式送达合法并获得一审法院认可,故本案争执焦点是。 (1)一审和二审首先审查了本案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公告送达并非径行适用的方式,通常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才可启用。本案被告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不能,且原告怀玉山公司表示拒绝签收珠财罚[2013]3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才运用最适宜的公告送达方式。因此,被告以官网方式送达的条件成就。 (2)二审回应“官网”送达合法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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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 2014-09-25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程序瑕疵引发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笔者结合本案案情,就对因程序瑕疵引发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1.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是否必然导致决议被撤销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决定。现代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对公司决议原则上不进行司法干预,因为对公司事务的判断,公司本身最有发言权,法院不能替代公司作出商业判断。但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其意志是公司中享有管理权和投资权益的自然人意志的凝缩,众多的意志能够凝固在相对集中的决议上,一定的法定程序不可或缺,这样的程序便是由有召集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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