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解除留置、复议
案由:
申请海事强制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强字第1号裁定书、海事强制令、复议决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涛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海事强制令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海事强制令突破了我国传统诉讼法理论中保全对象仅为财产的局限,作为一种行为保全制度,为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法院直接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本案中体现的是责令打捞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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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强字第1号裁定书、海事强制令、复议决定书。
2.案由:海事强制令案。
3.诉讼双方
请求人: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存、王大荣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上海打捞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志强、陈卫东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文华;审判员:李涛林静
6.审结时间: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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