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辋川搬运站诉陈某海事侵权案 海域使用权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2007)厦海法事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静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为一起因码头使用引发的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效力及海域使用权性质问题。
1.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效力问题。首先,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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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2007)厦海法事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事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惠安县辋川搬运站(下称辋川搬运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站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阳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吉苏闽、饶清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陈萍萍;代理审判员:郭昆亮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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