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三村民小组不服荔浦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

荔浦县法制办公室

荔浦县调处办公室

荔浦县荔城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1)荔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潘世华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该案的历史背景和发案原因: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山林权益与广大农民的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广大农民对山林资源越来越重视,加之在20世纪80年代初“林业三定”工作的粗放和其他种种原因,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
1.时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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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1)荔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山林权属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荔浦县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三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宽,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荔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篓园社区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荔浦县法制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1,荔浦县调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第三人:荔浦县茶城乡茶香村西任屯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潘某1,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1,农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显荣,荔浦县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玉彪;审判员:张高亮唐金娥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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