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3)荔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建明

王学才

莫翠荣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陈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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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3)荔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游和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农民,住荔浦县。
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明;审判员:王学才;人民陪审员:莫翠荣。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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