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2)荔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建明

陈振斌

莫庆华

代理律师:

李铸文

法官解说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敲诈勒索罪中确定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刑法,只规定了犯罪数额巨大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期,最高法也同时出台了配套数额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规定了犯罪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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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2)荔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代检察员孙炳良。
被告人:叶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7月8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建明;人民陪审员:陈振斌、莫庆华。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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