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网络服务合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终字第5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苏晓初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亦不复杂,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也不大,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比较典型。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同时,网络服务合同还有两个特殊性:一是作为一种典型的电子合同,表现出一些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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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终字第502号判决书。
2.案由:电信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刚平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乌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湘华北京市同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玉星袁俪荣;代理审判员:苏晓初。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述群;审判员:刘若昱;代理审判员:何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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