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等不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户籍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首钢特钢公司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22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7月02日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梁、荣二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
首先应确定本案应适用哪一种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最长时间,即对涉及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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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227号裁定书。
2.案由:户籍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男,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上诉人):荣某,女,首钢特钢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某,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杨洁;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贾志刚、李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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