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不服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史金花 单位: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1)在行政审判中,要对被告使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来判断其能否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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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湛某。
委托代理人:马国立,男,济南市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开勇,男,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某,男,济南市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赵某。
第三人:赵某1。
第三人:陈某。
上述三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马国立,男,济南市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金花;审判员:巩传江王荣军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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