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武土方工程公司诉上海朱浦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县朱泾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33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惠珍 单位:
本案是一起无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从实体处理来看,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般的法律后果是按不同的情况适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本案中的合同义务的履行体现为一定的工程量,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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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4)浦民初字第3340号。
2.案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安武土方工程公司(简称安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杨其生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朱浦市政工程公司(简称朱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金达华上海市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金殿,上海市金山县朱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国铭;审判员:杨泉宝;代理审判员:朱力
6.审结时间: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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