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粮食实业开发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金州支行等票据案
案由:
票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金州区粮食局

大连北港律师事务所

稽核监察科

风险资产科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5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华 单位:
本案是一起票据非法转让追索纠纷。此案的发案和受理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之前,因此应用了国际上票据法原理及司法惯例,结合我国以往票据制度有关规章和票据专项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权利转让、连带责任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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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民初字第518号。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大连金州粮食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邢某,男,系大连市金州区粮食局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高世臣大连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金州支行(以下简称金州行)。
法定代表人:闫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满某,女,该支行稽核监察科科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密山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支行风险资产科副科长。
诉讼代理人:魏金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海;审判员:夏重敏石丽萍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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