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诉山东省医疗器械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联营合同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经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左东媚 单位:
处理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是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确定事故赔偿责任,还是按照产品责任确定事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联营合同中虽有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约定,但该约定的前提是被告提供的氧舱必须是合格产品。而案件事故发生的原因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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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1995)金经初字第127号。
2.案由:联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毕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丛丰俊大连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医疗器械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熙烟台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毅烟台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通福;审判员:刘作成;代理审判员:于全胜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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