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严道镇机砖厂诉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购销机砖欠款案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雅中法经终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学统 单位:
本案的实质在于确认购方主体,以确定债务承担人。由于在签订和履行购销机砖合同期间,建筑队与二建司签有承建邮电楼工程(使用机砖工程)联营协议,杨某既是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又是二建司委托上述工程工地的负责人,致使普通购砖合同中购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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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1993)荥法经初字第0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雅中法经终字第22号。
2.案由:购销机砖欠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四川省荥经县严道镇机砖厂(下称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会计。
委托代理人:洪定国荥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名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称二建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名山县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施易名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省名山县新店建筑工程队(下称建筑队)。
法定代表人:杨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雷某,质检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荥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培儒;审判员:王太安陈洪开。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学统;审判员:刘荣贵;代理审判员:夏海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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