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户籍管理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针织十一厂

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

上海针织十一厂

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

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

上海缝纫机台板一厂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殷勇 单位:
本案中,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但所作的判决却截然相反,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由于历史上原因,我国户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仅有1958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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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6号。
2.案由:不服户籍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冯某,女,19岁,汉族,上海针织十一厂工作。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某,男,40岁,汉族,上海市人,上海针织十一厂工作。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半淞园路派出所工作人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冯某1,女,41岁,汉族,上海市南汇县人,上海缝纫机台板一厂工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桂兴;代理审判员:许胜平冯怀茹。
二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廷家;代理审判员:陈亚娟殷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4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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