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被控虚假出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宣告无罪案 证据不足、民事行为
案由: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北海银湾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

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霞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本案的案发背景比较特殊
北海银湾公司为实现增资扩股、扩大公司经营的目的,通过首届中国深圳高交会的平台,与作为由深圳市科技局主管,从事智能化住宅网络设备、通信终端及设备、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的民营高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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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4)海刑初字第1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北刑终字第118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虚假出资、挪用资金、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绍柏。
被告人(上诉人、申诉人):杜某,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汉族,博士文化,原系北海银湾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海银湾公司)总经理、深圳锐博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锐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银湾锐博家庭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银湾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管辖权问题被取保候审,2003年7月1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邹文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辩护人:邓崇山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超美,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付超;审判员:劳英琦马华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能媛;审判员:徐惟甲黄思盛。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炜;审判员:孙参林刘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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