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宋某1继承案 财产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大兴区兴丰街道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85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单祖果 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问题。在1998年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制度之前,存在大量的职工福利分房,经常存在购房时利用本人工龄折算购房优惠的情况,这些折算的工龄能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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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8592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系宋某之夫。
被告:宋某1,女,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静某,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某1之夫。
委托代理人:林守育,北京市大兴区兴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祖果;人民陪审员:王桂华吴全禄
6.审结时间: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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