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案 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民终字第86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熹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物美集团进行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性以及作出调岗降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正当性的判断。
首先,绩效考评结果的客观性问题。由于物美集团采用网络办公平台和不记名方式对员工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该技术手段的运用和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民字第325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民终字第8659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中国台湾地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霞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昊斌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集团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某,集团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人民陪审员:孙秀芝窦玉莲。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代理审判员:张瑞黄彩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