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某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由: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宏召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是不是原告许继公司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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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许法民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终字第12号。
2.案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1,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33岁,汉族,漯河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江华许昌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肖公明河南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侯桂香河南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审):琚顺兴许昌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清仁;审判员:吴立新;代理审判员:王秋霞。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书金;代理审判员:天悦韦贵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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