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诉洛阳百货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复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条法处

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条法处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立 单位:
在本案中,引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问题——复利问题。复利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过程中,始终争论的主要问题。复利是指借款人对借款本金不能按期偿还时,放款人即将借款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也即为俗称的“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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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一初字第90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0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洛阳工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薛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某,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条法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条法处干部。
被告(上诉人):洛阳百货总公司(以下简称洛百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洛阳鸿诚百文总公司(以下简称鸿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朝龙;审判员:安正林;代理审判员:司胜利。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晓明;审判员臧玉荣徐瑞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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