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劳动局工伤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

江苏省泰兴市南新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泰兴市南新乡村

江苏省泰州市盛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泰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宝祥 单位:
本案为一起工伤确认案件,事实并不复杂,诸当事人均无异议,且一、二审定案意见一致。以下围绕几个问题作必要探讨。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格?
本案被告泰州市劳动局为地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泰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工伤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吉某,男,31岁,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汽车驾驶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省泰兴市南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省泰兴市建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泰州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魏正龙江苏省泰州市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某,该集团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宝祥;审判员卢爱华王庆国。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金富;审判员胡扬孟玉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