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陈某贪污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泰州市自行车线刹厂

江苏省泰州君谊律师事务所

泰州市自行车线刹厂

江苏省泰州君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泰刑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则俊 单位:
本案虽有一定特殊性,但仍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两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把桂圆抵算了线刹厂的应收货款。他们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这是决定本案贪污性质的关键。其一,向厂里谎报了桂圆的真实来源,假称该桂圆是债务人兰某的货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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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7)泰海刑初字第7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泰刑终字第80号。
2.案由:张某、陈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葆华。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0岁,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原系泰州市自行车线刹厂厂长。199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史珪芳江苏省泰州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乐祥,江苏省泰州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泰州市自行车线刹厂业务员。1997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徐贞泓江苏省泰州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会平;代理审判员:陈庆国龚婷。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蓓;代理审判员:高红祥顾金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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