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不服靖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00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鹏 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婚登记行为具有民事合意与行政公权力的双重属性,其在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中应当区别于其他普通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审查值得注意:
1.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结婚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与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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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行初字第00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行终字第0061号判决书。
2.案由:民政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殷某,女。
委托代理人(一审):肖凤筹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靖江市民政局,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靖江市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靖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庆中;审判员:陈卫琴;人民陪审员:张宏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宏文;审判员:顾金才苏媛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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