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唐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审判监督程序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刑再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向阳 单位:
一审自诉人以一审调解时本人不在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何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审理本案时遇到的一个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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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8)泰海刑初字第35号(因即时履行而未制作文书)。
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1999)泰海刑再初字第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民事赔偿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审申请人):于某,女,36岁,汉族,泰州市水煮猪鬃制刷厂负责人。
一审诉讼代理人:莫定模江苏省泰州市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诉讼代理人:季锦泉、佴荣正,江苏省泰州市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男,36岁,汉族,农民。
再审辩护人:张玉宝江苏省泰州市东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清海;审判员:李兆其;代理审判员:龚震。
再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爱华;审判员:尹秋平;代理审判员:吴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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