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科防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贸易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4团保卫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兵八中法刑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运忠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杀人,而判明这个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对行为人在连续向歹徒射击,将其击倒以后,又向歹徒头部开枪射击的行为的性质。
行为人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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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1994)石刑初字第097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1994)兵八中法刑终字第56号。
2.案由:张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桑新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1,男,57岁,汉族,湖北黄陂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师XX团科防站工人,系死者张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陈某,男,76岁,汉族,四川绵阳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师XX团退休工人,系死者陈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韦某,女,24岁,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师XX团贸易公司售货员,系死者陈某1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女,32岁,汉族,四川绵阳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师XX团学校教师,系死者陈某1之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告诉权。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河南巩县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X师XX团保卫科副科长,1994年2月16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一审辩护人:王滇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建江;人民陪审员:孙杰扬魏国凤。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景民;审判员:周殿华马长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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