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体胎息自然能研究所、吕某等偷税案
案由: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胎息研究所

厦门胎息研究所

厦门胎息研究所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

厦门胎息研究所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0)思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挺 单位:
本案主要有两个疑难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厦门胎息研究所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二是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稽查报告如何评定。
关于单位犯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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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0)思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厦门人体胎息自然能研究所、吕某等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悌,代理检察员戴松毅。
被告单位:厦门人体胎息自然能研究所(以下简称厦门胎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吕某,厦门胎息研究所所长。
诉讼代表人:陈某,厦门胎息研究所办税员。
被告人:吕某,男,50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原系厦门胎息研究所所长、法定代表人,2000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斌杨瑜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女,49岁,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原系厦门胎息研究所财务主管、出纳,2000年7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新明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丽燕;审判员:王红旗;代理审判员:刘晓洪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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