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黄海化工供销公司不服南通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局法制科

局质量监督科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3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鸿 单位:
这是一起因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行政案件。就本案来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不困难,其中的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但本案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都有一个共同的焦点问题,这就是对硝基甲苯的质量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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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通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黄海化工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南通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该局质量监督科副科长。
第三人: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染料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巍;审判员:胡义为佟胡斌
6.审结时间:199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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