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侵占、韩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海府办事处

海南怡光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海府办事处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一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毅刚 单位: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对符某、韩某犯罪行为的定性方面存在分歧。公诉机关起诉认为符某、韩某的行为均构成了贪污罪,是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韩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海口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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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中刑一初字第59号。
2.案由:符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波。
被告人:符某,男,27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海府办事处电脑操作员。1995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董学智海南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符琼芬,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女,29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系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海府办事处出纳员。1995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韩武元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毅刚;审判员:王绍裕;代理审判员:陈援朝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24日(本案因案情复杂、疑难,经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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