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盐城市响水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2)响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秦建平 单位:
本案是新的经济形势下的新类型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是原告合法所有的正在运输途中的具有合格证等检验证件的自行车,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直接涉及货物流通和运输市场的秩序,对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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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02)响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汉族,55岁,个体经营户。住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网江苏灌河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传荣江苏盐城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响水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天津市宇驰自行车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32岁,住天津市武清区,与马某系夫妻关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建平;审判员:陈晓军于国华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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