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昆明市康达皮肤性病治疗中心赔偿案
案由:
典当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第四棉纺厂

云南政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4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峻涛 单位:
1.关于治疗中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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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初字第35号。
2.案由: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雷某,男,29岁,汉族,昆明市第四棉纺厂职工,住呈贡县。
被告:昆明市康达皮肤性病治疗中心。
负责人:梁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任从容云南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代理审判员:王政邵坚
6.审结时间:199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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