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等债券兑付案 债券兑付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经一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苹 单位:
本案是在债券大量发行,且《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出台后出现的比较典型的企业债券兑付纠纷案。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的认定。
1.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及总承销合同及分销合同的效力。
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受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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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成经初字第48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川高经一终字第29号。
2.案由:债券兑付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齐明四川省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唐某,城市信用社综合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易晓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简称东方财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樊斌四川省投资与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德阳东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齿轮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学德阳市金融与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德阳市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德阳信托)。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德全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东方汽轮机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范军德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华斌德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四川德阳东方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学德阳市金融与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德阳旌湖经济发展总公司(简称德阳旌湖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尤某,男,汉族,1948年10月出生,住德阳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苹;代理审判员:张洪黄勇。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皓;代理审判员:杨琳颜桂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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