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永定县下洋镇上川小学案 学生伤害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民终字第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孔祥村 单位:
关于本案学校是否有过错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小学管理规程》及上级教育部门的规定完成周课时总量后决定一年级学生星期五下午3时35分放学,并无不妥,且至张某3死亡时已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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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1)永民初字第3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岩民终字第0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黄家炎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胡权潘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游某(张某之妻),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张某1(张某之兄),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林某(张某之姐夫),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定县下洋镇上川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2,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林秀榕福建龙岩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海标;审判员:游万兴范佳春。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商建平;代理审判员:戴永坚黄锡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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