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饲料公司粮油饲料物资经理部诉镇江长源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1)镇京经初字第3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仲亚励 单位: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即回到合同订立前的原始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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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1)镇京经初字第393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镇江市饲料公司粮油饲料物资经理部。
负责人: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月丰江苏镇江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长源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祥春江苏镇江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仲亚励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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