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
委托代理人:杨阳、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影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伟;代理审判员:宫晓凝;人民陪审员:陈笑玲。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智雄;代理审判员:丘杰、蔡健和。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4月1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12月3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成功公司诉称:成功公司独家拥有电视剧《女人的战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从未授权星影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成功公司发现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的域名为7215.com的网站非法向公众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遂于2013年6月14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上述网站所载内容经过星影公司主观编辑和分类整理,该剧的播放过程始终在星影公司网站内进行,并未出现连接、跳转的显示。星影公司单独直接提供电视剧《女人的战争》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成功公司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星影公司停止提供《女人的战争》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星影公司向成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合计32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星影公司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星影公司辩称:不同意成功公司的诉讼请求。涉案网站有关《女人的战争》的视频内容系引自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星影公司主办的网站仅提供了视频链接而并非视频本身,《女人的战争》视频内容及附加广告均属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星影公司未对该剧视频内容进行编辑、处理。星影公司收到诉状后立即断开链接,未从该剧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故不存在侵犯成功公司就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电视剧《女人的战争》由上海亿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三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公司)、上海云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扬公司)联合摄制,云飞扬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公司联合出品。2009年8月31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为该剧颁发(苏)剧审字(2009)第0X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该片长度为47分钟/集×33集,制作机构为南京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南京电视台),合作机构为云飞扬公司,许可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
2009年12月1日,亿邦公司、三湘公司分别作出声明,称其对该剧仅享有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同日,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广电公司)作出说明,称其即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对该剧仅享有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同年,南京电视台签署授权书,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等授权云飞扬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许可方有权将上述权利许可任何第三方行使。2009年12月2日,云飞扬公司签署授权书,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等授权成功公司行使,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14日,成功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公证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进行了保存。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载明域名为7215.com的网站名称为商联企业网,主办单位为星影公司。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公证当日访问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搜狐视频”的相关网页可在线搜索视频并在页面播放器中播放,视频内容左上方均标有“搜狐视频”字样,播放器下部时有显示某电子商务网站店庆月电视满减促销活动广告,公证书截取了部分视频播放画面。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公证当日访问网址为http://www.7215.com/#video的页面,可见页面上部标有“7215.com”“网址导航”等字样并设有搜索栏,页面中下部左侧自上至下分布“首页”“分类”“新闻”“影视”等内容分栏标签,点选“影视”标签后右侧即显示“搜狐视频”“爱奇艺视频”等按钮,按钮下方为视频播放界面,播放器及视频内容左上方均标有“搜狐视频”字样,播放器下部时有显示某电子商务网站店庆月电视满减促销活动广告,《女人的战争》系于上述页面播放器中播放。公证书截取了该剧第15集、第33集视频播放画面,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致确认前述截屏画面与成功公司提交的《女人的战争》光盘刻录的视频内容一致。
星影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计算机截屏打印件显示,名为app_video2.html的网页页面源代码为“……〈iframesrc="http://tv.sohu.com/……”。
又查明:星影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开业日期为2009年11月27日,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研究,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研究,批发、零售,电子产品、电子设备等,注册资本为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证书;
(2)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3)当事人的陈述。
3.一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成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成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提交了《女人的战争》光盘、播放视频截屏打印件及公证书等作为证据。前述证据显示,《女人的战争》的摄制、出品、制作及合作机构包括亿邦公司、三湘公司、云飞扬公司、南京广电公司及南京电视台。亿邦公司、三湘公司、南京广电公司均声明对该剧仅享有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南京电视台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等授权云飞扬公司行使,云飞扬公司又在上述授权期内将相关权利授权成功公司行使,成功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提起诉讼即成本案。前述声明、授权均已办理公证,真实有效,故本院认定成功公司已在授权期内取得《女人的战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等,其有权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关于星影公司在其开办的涉案网站中使用的技术方式的问题。成功公司主张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成功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提供了公证书等作为证据。星影公司抗辩其主办的网站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并未直接存储视频文件,而且提供了计算机截屏打印件作为证据。成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播放涉案视频与域名为sohu.com的网站“搜狐视频”网页播放视频时使用的页面播放器外观高度一致,播放器下显示的广告内容相同,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播放涉案视频时视频内容左上方均标有“搜狐视频”字样,以普通访问者的认知能力难以发现上述播放器之间存在差别,亦无证据显示星影公司对《女人的战争》视频内容进行过编辑、处理。故仅凭成功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直接认定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使用其自行设计、制作的播放器提供涉案剧目或在本地服务器存储了涉案剧目。星影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计算机截屏打印件显示有网页页面源代码,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页面源代码与其开办的网站页面具有关联,该截屏打印件并未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且成功公司不予认可。故仅凭星影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直接认定星影公司主办的网站确系仅提供涉案剧目的搜索、链接服务而并未直接存储视频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成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可搜索、播放“搜狐视频”“爱奇艺视频”等网站的视频内容。运用经验常识及技术原理进行分析,提供多家大型主流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聚合服务并在本地服务器存储视频文件,对于硬件设备具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极大的存储空间,其操作成本及技术难度远大于采用设置链接等调用远程资源的方式。虽然星影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涉案网页采用的具体技术,但其在诉讼中提交的计算机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页面源代码使用了“iframe”语句,系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从而实现对存储在外部服务器中的资源进行远程调用。从成功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反映的内容来看,星影公司主办的网站与“搜狐视频”网页播放视频时使用的页面播放器外观高度一致,播放器下显示的广告内容相同,播放视频时视频内容左上方均标有“搜狐视频”字样,使用“iframe”语句以网页窗体嵌套技术即可以实现,其成本远低于直接在本地服务器中存储视频文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并审核全案证据,综合考虑实际操作的成本及可行性等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对星影公司的部分主张予以采信,认定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系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对存储在外部服务器中的视频资源进行远程调用,并未直接在本地服务器存储视频文件。
第三,关于星影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系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窗体中被嵌套的网页已成为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页面的组成部分而被其实际利用。在涉案视频播放的过程中,浏览器的地址栏仍显示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网址,并未离开该网站的网络环境而跳转至其他网站页面。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所采用的网页窗体嵌套与典型的设置链接的方式有所区别,网页窗体嵌套能够实现直接访问被嵌套网页的信息内容,而不仅限于对外部资源所在位置提供路径指引。但是,星影公司主办的涉案网站并未直接存储涉案视频文件,通过使用“iframe”语句等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其实质仍然是对存储在外部服务器中的资源进行远程调用。故星影公司无法直接控制窗体中被嵌套的网页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提供作品而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提供行为应当与复制的程度相当,即将侵权作品存储在侵权人的服务器中。星影公司对存储在外部服务器中的视频资源进行远程调用而并未直接在本地服务器存储视频文件,涉案行为在性质上与复制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称的提供作品的行为。成功公司关于星影公司的单独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成功公司诉称:第一,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形式属于播放器嵌套。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具有关联性的实质证据来证明其播放内容是通过播放器嵌套的形式实现在线播放的,且被上诉人所使用的仅仅为在线播放极为常见的流媒体播放软件,并非特定公司的播放器,通过一些水印来推定被上诉人的侵权形式,不具有事实性。被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盗取搜狐等公司的视频资源加载于自己服务器来达成此种具有搜狐水印的播放效果。第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所作出的关于此条提供行为的解释,可以看出侵权形式具有多样性,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完全发生在其经营维护的网站域名下,因此,不论作品是否存储于其服务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供行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获得了搜狐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授权。上诉人为该涉案作品的独占权利人,并未授权搜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作,而经过致电搜狐公司,上诉人也获悉搜狐公司并未与被上诉人合作,因此,即使被上诉人的播放内容是以截取搜狐信息流的形式来提供的,在没有获得搜狐公司或者上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其使用也是侵权的。第四,技术中立不代表技术使用者的恶意使用行为不侵权。即使被上诉人是使用了嵌套技术来实现播放,但这种行为是切实为被上诉人的网站带来了实际流量,从而转化为利益的,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属于通过技术手段来简化侵权成本,直接提供侵权内容,而并非中立地提供技术。综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问题,故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8000元、合理费用4000元合计32000元,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星影公司辩称:第一,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侵犯著作权的网页内容是引用自第三方网站“搜狐”(tv.sohu.com)上的视频链接,仅是将该第三方网站上视频链接存放在被上诉人网站提供的视频一栏中,而不是存在视频本身,在线播放也是该第三方网站所提供,其播放内容、图片及广告也属于搜狐网站。第二,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后,第一时间关停、断开网站,保留原始数据。第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对涉案内容进行了编辑、处理,以及未能证明被上诉人从涉案电视剧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且在收到起诉书前未对被上诉人作任何通知,故被上诉人不存在侵犯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第四,被上诉人提供的只是框架服务,不能控制框架中的内容。为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此外,本案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成功公司称:其经过核实,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已经停止了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所以其不再主张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上诉人成功公司还称其授权搜狐公司非独家播放涉案作品。
(五)二审判案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成功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对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网站提供上诉人成功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女人的战争》的视频文件(以下称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性质,以及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该网络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审查。
判断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网站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性质,应确定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所使用的技术方式。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宁波成功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所显示的涉案视频文件播放情况、“搜狐sohu.com”网站“搜狐视频”网页中的视频文件播放情况及二者使用的页面播放器外观的对比情况,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的计算机截屏打印件所显示的网页页面源代码使用“iframe”语句等证据,运用经验常识及技术原理进行分析,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所使用的技术方式是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的技术,涉案视频文件并未直接存储在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主办网站的服务器中。原审法院对于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所使用技术的认定,阐述充分、合理,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此外,公证保全涉案视频文件播放证据的过程为:取证人员使用电脑进入互联网访问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主办网站的主页面,接着进入该网站的“影视”子页面,点击该子页面的“搜狐视频”按钮,在该子页面中显现“搜狐视频”页面,在“搜狐视频”页面内显示的各电视剧视频文件中,找到涉案视频文件并点击播放。在涉案视频文件播放过程中,播放页面一直显现在上述“影视”子页面的区域内,访问者的浏览器显示的网络地址仍然是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主办网站的地址。从上述取证过程及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时未脱离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主办网站的情况,亦可认定涉案视频文件的播放是通过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主办网站针对“搜狐sohu.com”网站设置深度链接而实现的,而深度链接仍属于信息定位工具的性质,是为信息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和中介,以方便、快捷地将网络用户指引到其要查找的信息所在的站点,而并非提供信息内容本身。因此,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网站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是将网站访问者的指令链接到存储在第三方网站的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其本质仍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而非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上诉人成功公司称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的是作品内容服务、属于直接侵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判断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网站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确定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提供该网络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涉案视频文件显示在“搜狐视频”页面内,涉案视频文件播放画面显现“搜狐视频”字样及其网站域名“tv.sohu.com”,能够准确反映涉案视频文件来自第三方网站,不会造成访问者误认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是涉案视频文件内容的制作者或者提供者,故上诉人成功公司称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使用嵌套技术实现涉案视频文件播放的行为存在恶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同时,上诉人成功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对涉案视频文件的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或者修改,以及被上诉人星影公司与提供涉案视频文件的第三方网站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再者,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上诉人成功公司提起诉讼后已断开对涉案视频文件的链接。此外,根据互联网业界公认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规则,在没有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对涉案视频文件设置禁止链接指令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搜狐公司许可对涉案视频文件设置链接。而且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不存在上诉人成功公司所称的需获得搜狐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的情形。至于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涉案视频文件的链接服务是否损害了搜狐公司的合法利益,应由搜狐公司而不是上诉人成功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因此,在上诉人成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星影公司在其主办网站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该网络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诉人成功公司称被上诉人星影公司提供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七)解说
1.关于“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
深度链接是对第三方网站中储存的文件的链接,用户点击链接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从第三方网站下载该文件,或在线打开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的文件,欣赏其中的作品。对于该种行为是属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即无论设链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还是属于间接侵权,即只有在设链者在明确知晓第三方网站中的文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仍然设置对侵权文件的链接或保持该链接,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国内学术界和司法界尚未达成共识。但司法实践中,普遍以“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来认定网络环境中的“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用户感知标准”是以用户的感知作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这是一个主观标准。“服务器标准”是指只有将作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是网络传播行为。这是一个客观标准。目前,大多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以“服务器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认为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系利益平衡,从法律上对深度链接技术进行适度的保护。
本案中,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所显示的涉案视频文件播放情况、“搜狐sohu.com”网站“搜狐视频”网页中的视频文件播放情况,及二者使用的页面播放器外观的对比情况,被告提供的计算机截屏打印件所显示的网页页面源代码使用“iframe”语句等证据,法院运用经验常识及技术原理进行分析,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推定,从而得出涉案视频文件在线播放所使用的技术方式是以框架方式实现网页窗体嵌套的技术,涉案视频文件并未直接存储在被告主办网站的服务器中,涉案视频文件的播放是通过被告主办网站针对“搜狐sohu.com”网站设置深度链接而实现的,其本质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而非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结论。由此可见,本案对该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亦采用的是“服务器标准”。
2.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
判断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关键在于对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对于深度链接行为而言,在权利人没有向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以人工方式设置了链接,而且充分了解被链接网站存在侵权的内容时,才能够认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存在过错。而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对于上述情况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
本案中,涉案视频文件显示在“搜狐视频”页面内,涉案视频文件播放画面显现“搜狐视频”字样及其网站域名“tv.sohu.com”,能够准确反映涉案视频文件来自第三方网站,不会造成访问者误认被告是涉案视频文件内容的制作者或者提供者;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涉案视频文件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或者修改,以及被告与提供涉案视频文件的第三方网站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再者,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已断开对涉案视频文件的链接。此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对涉案视频文件设置禁止链接指令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搜狐公司许可对涉案视频文件设置链接。由此可见,被告在提供该网络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既要充分尊重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规则,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手段上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贺伟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宫晓凝)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12 - 4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