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海三樱扑雷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纠纷;预告解除权;性质认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婕

谬欢

周寅

代理律师:

吴晓燕

杨文浩

陶雷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发生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况,即劳动者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双方争议在于解除的原因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还是即时解除。原审判决书对于本案的争点进行了比较详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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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91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晓燕,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三樱扑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厍路725号4幢2层-1区。
法定代理人郑存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雷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庄倩。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婕;代理审判员:谬欢;人民陪审员代理审判员:周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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