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 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注意义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125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为了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最大化地保护学生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展开

(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1258号。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2001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勇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