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教育机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高度注意义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杨章亮

祁秋宁

侯成斌

代理律师:

杨芮

韩少朋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幼儿园作为无民事能力人即幼儿的教育机构对幼儿在幼儿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本案系侵权责任法制定后发生案例,涉及新旧法律变动的问题。此类案件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人民法院根据人损解释第7条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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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云南省军区幼儿园。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防路37号。
负责人袁慧敏,园长。
委托代理人杨芮、韩少朋,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被上诉人陈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许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陆敏。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章亮、代理审判员祁秋宁、代理审判员侯成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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