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2等诉钟某1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内江市东兴区高梁法律服务所

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862号判决
审理法官:

童永胜

张锦春

范映佳

代理律师:

林波

法官解说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往往较多,同时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所占总的赔偿金额比例一般不是很大,很多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往往忽略"被抚养人为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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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1)民初字第862号判决。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2,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王某1,女,200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学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2,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王某2,男,200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学生。住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2,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王某3,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王某4,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工人。住成都市成华区(五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钟某1,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驾驶员。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钟某2,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个体户。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系内江市东兴区高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1、钟某2共同委托)。
被告唐某,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林波,系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桂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麟,系该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司员工。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谭名瑶,系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童永胜、张锦春、范映佳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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