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陈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以房抵债;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无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翟学艺

秦学慧

法官解说
民生问题是一直是我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让人民幸福"已经成为各地的目标诉求。"民生"一词内涵很丰富,让民众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也是保障民生问题中应有之义。民生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让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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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2)元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学艺,系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学慧,系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孙小圣、刘丹、韩玉晶。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张春霞、沈白、黄宁。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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