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不服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交警部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1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文成

何方军

陈汉成

代理律师:

宋文亮

法官解说
1.交警部门对车辆所有人为非自然人、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驾驶人不在现场等情况下车辆存在违法行为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可以推定持违法行为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主动接受违法行为处理的人员作为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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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1)历城行初字第5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189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翟某。
委托代理人宋文亮,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住所地济南市花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该大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该大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明霞;人民陪审员:蔡笑琳、韩小燕。
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文成;审判员:何方军;代理审判员:陈汉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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