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平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程序瑕疵;审查程度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平阴县公安局法制科

平阴县公安局

平阴县公安局安城派出所

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方军

陈汉成

黄娟

代理律师:

栾树立

张新颖

法官解说
本案中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送达程序中的轻微瑕疵是否认定为程序违法;二是行政机关对存在"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了违法事实存在,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就应当负有说服责任;三是行政处罚告知与作出处罚决定间隔时间问题。
首先,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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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1)平行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终字第171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2011)济行终字第17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栾树立,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平阴县公安局,住所地平阴县府前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阴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平阴县公安局民警。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平阴县公安局安城派出所教导员。
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颖,女,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敏;审判员:张春雷、田琳。
二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方军;代理审判员:陈汉成、黄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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