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 派驻;公司继承权利义务;人身从属性;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8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连河

梁为

法官解说
确认后一用人单位对前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承继应当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劳动者主张新公司承继原公司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需举证证明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控股、投资等关系,本人为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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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9136号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280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汇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鹏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为,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冉;人民陪审员王谦涂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朱华姚红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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