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北京四季兴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未达成效益目标下奖金如何支付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398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施耀伍

付勇

法官解说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2732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3987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施耀伍,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四季兴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冉,人民陪审员:王谦涂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姚红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